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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监督

教育部今日下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于2019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教育督导部门要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责任督学须为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责任督学须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等。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办法强调,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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