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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与审批程序

1.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备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近的园舍和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2)人员

《条例》第九条说明了对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幼儿园园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应接受过相关的培训,或经过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资格方可上岗。

(3)经费

《条例》第十条对举办幼儿园的经费提出了要求:“举办幼儿园的单位,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2. 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说明了幼儿园的设置和审批手续。为了边便于宏观管理和指导,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条例》还对城市和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和审批做了明确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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