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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1. 贯彻保教结合原则,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幼儿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保教结合原则:保教结合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保中有教,教中有保,保与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他们相互结合,相互渗透,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2. 游戏应成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形式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突出了游戏在幼儿园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3. 尊重幼儿的权利,严禁体罚幼儿和变相体罚幼儿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这一规定体现出了对幼儿权利的维护和尊重。惩罚和体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罚一般是指教师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是封建教育的产物、惩罚是通过使受罚者感到某种不愉快而改变行为和发展的有计划活动。体罚是对儿童身心的伤害,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体罚容易使幼儿产生心理阴影。出于害怕老师、害怕和同伴相处、害怕上幼儿园等不良情绪,影响其自尊心、自信心的正常发展,对幼儿的生理和心理都有极大的伤害。

4. 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条例》的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对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为:“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幼儿园应当建立”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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