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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备专职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78号建议的答复

教督建议〔2020〕306号

  您提出“关于配备专职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2015年,教育部、公安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明确规定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对学校安保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2019年9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公通字〔2019〕27号),明确提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校园保卫队伍建设,按照相关标准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到2021年底前,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要达到100%。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公安部积极推动校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规划,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校园安防体系建设。修订《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学校人防建设标准。同时,督促各地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加强学校安保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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