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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普及三年学前教育,要求幼儿园和楼盘同步建

日前,《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意见稿》提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并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

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通知》要求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落实。

《意见稿》要求,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具体到规划与建设上,居民用地应与幼儿园建设用地同步规划、供给、建设、验收,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幼儿园建设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明确幼儿园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并确定其中一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幼儿园。

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

未经设立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应符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幼儿交接、考勤等制度等。

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不得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与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

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幼儿园教职工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按照小学标准设置。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

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监管抑制过高收费

《意见稿》要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下一步,将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残疾幼儿生均公用经费应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对孤儿、残疾幼儿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幼儿免收保教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各级政府对幼儿园收费进行价格监管,抑制过高收费,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教师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免缴物业管理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社会资本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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