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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新规:学校负责人要与学生共同用餐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规定》共64条,全面加强了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规定》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针对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规定》还强调,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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